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2]266号颁布时间:2002-04-04
2002年4月4日 国税函[2002]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入世后,进一步强化对跨国交易的税收管理,全面、有效地推进反避税
工作,现将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以及上海全国国际(涉外)
税收工作会议对反避税工作的具体部署和要求,各地应进一步提高对反避税工作的认
识,坚持在依法治税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全面推进反避税工作。要
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查找差距,制定具体可行措施,切实将反避税工作
基础建设作为重点,抓紧抓实,落实到位,并以此促进和带动反避税调查、审计和处
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升国际税源监控的质量和效益。
二、各地应针对反避税工作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
税源信息零散、可比信息缺乏、信息网络滞后、管理制度执行和操作规范不到位,联
审、协查缺乏全局观念,查核资料不及时,协调一致性差等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下达2001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的通知》(国税函[2001]498
号)中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凡没有认真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均应继续采取有利措施,
有计划、分步骤,扎实、有效地逐一完成。要加强调查研究,全面规划,重点突出,
克服单纯完成审计户和调查户任务的倾向,将反避税工作的战略发展要求和当前工作
紧密结合,不断开拓、探索反避税工作发展的新路。
三、地方税务部门应加大反避税工作的力度。今年应针对本地所管外国企业和外
籍个人的税源监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并深入研究跨国交易税源的监控和管理。
于2002年11月底前将调查分析材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为了保
证调查分析材料的质量,要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市、
辽宁、江苏、山东、湖北、广东、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做好重点调查。
四、各地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年度总结和案例。凡不能按时上报的,
应说明原因和情况,并及时补报。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年度反避税工作的安排,认真研究贯彻意见,
杜绝和克服层层照转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在落实各项任务时,如确有困难和问题,
要及时书面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2002年度反避税工作考核目标分配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