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1]006号颁布时间:1991-01-09
1991年1月9日 国税发[1991]006号
我局曾以[19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
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
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
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免税现已到期,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国外贸事业和涉外
保险业务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从
1991年至199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