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合同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101号颁布时间:1991-12-29
1991年12月29日 国税函发[1991]2101号
近接商业部来函(部发[1991]贸粮字第1196号),要求对郑州国家级粮食
批发市场在试办期间的场内交易合同继续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根据国务院关于要
进一步培育粮食市场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在该市场内所签的粮油交易合同自
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继续免征印花税二年。有关免税
合同的管理事宜,仍按原办法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