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3]008号颁布时间:1993-01-03
1993年1月3日 国税函发[1993]008号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
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1988]国税地字第0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
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
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
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
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
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