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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86年国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财改字[1986]21号颁布时间:1986-12-24

     1986年12月24日 财改字[1986]21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公司、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建行、 分金库,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哈尔滨、大连市,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 务局、建行、分金库:   根据国务院[1986]90号文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 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凡在1986年10月1日起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凡在1 986年内按规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国营企业(包括工业、商业以及其他企 业),其有关财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应在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成本费用中 列支。   二、经财政部批准,今年落实到企业的调整后第二步利改税方案,在1986年 内暂不变动。为了合理计算1986年的增长利润和应交所得税、调节税以及企业留 利,1986年的清算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1986年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相应 计算全年应交所得税,相应计算全年应交所得税、调节税和企业留利。   (二)核定的大中型盈利企业(包括商办、粮办工业企业),可分别以缴纳房产 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的45%和55%的比例抵扣应交调节税和应交所得税,如应交 调节税不够抵扣或没有调节税的,一并抵扣应交所得税;小型工业盈利企业(包括商 办、粮办工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加数抵扣应交承包费,应交承包费 不够抵扣或没有承包费的,可抵扣应交所得税。通过以上办法,大、中、小型盈利企 业的应交所得税仍不够抵补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的,经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 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核实批准后,其差额由同级财政从企业收入中退库予以弥补,核 定的微利和亏损企业,因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而扩大的留利不足数和亏损数,按 上述程序报经核实批准后,由同级财政予以弥补。1986年的企业决算,均按上述 规定编报。   (三)文教企业1986年的利润总额加上当年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 相应计算应交所得税,其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如数抵扣应交所得税,如不够 抵补,可以照第二条办法处理。   三、实行上交利润包干办法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一般不抵扣应交 利润。个别对利润影响较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抵扣应交利润。   实行财务包干的农口企业和劳改、劳教企业,对其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的 包干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是否需要调整,可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四、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中央企业收入转移到地方的部分,年终决算时, 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上交中央财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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