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日 国税函[2004]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和加强税收管理,经研究,现对土地
增值税纳税人定期进行纳税申报的问题做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
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
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二、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
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
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
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
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告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五、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解释、纳税辅导及纳税检查等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增值税按次或定期申报纳税、预征和税款结算等征收管
理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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