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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提支手续费问题的批复

(85)财税字第091号颁布时间:1985-06-24

     1985年6月24日 (85)财税字第091号 河北省税务局: 你局(1985)冀税计字第15号报告收悉。关于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中比 照“其他工商税”提取代征手续费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个独立税, 不属于原来的“其他工商税”范围。但对零散税源,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 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可比照我部(79)财税字第153号通 知精神,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实际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百分之 五范围内提取代征手续费。不得连同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收入总 额提取。代征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提取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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