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严格管理和使用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的通知
(86)财税字第200号颁布时间:1986-06-30
1986年6月30日 (86)财税字第200号
1983年1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对城乡集贸市场征收的税收百分之七十缴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这一规定执
行以来,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管理解决集贸市场的征收费用,帮助基层税务部门
进行房屋修建和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调动基层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努力完成组织收
入都起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城乡集贸市场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的扩大,这项提成收入也
相应有所增加。各地税务部门对这项收入的管理,总的来说是严肃认真的。能够做到
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提取。在使用上注意了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有限的财力用
到急需的方面,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也必须指出,目前有少数地区自行扩大集贸
市场税收分成范围,擅自提高分成比例,个别的甚至弄虚作假多提分成,有的滥发奖
金补贴和实物,甚至请客送礼,游山玩水等等,这种情况必须迅速纠正。为此,再做
如下通知:
一、提取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执行。集贸市场
税收征管规定中明确规定:“凡对城乡集贸市场征税对象征收的税收,均可实行分成
办法,以税收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缴入国库,百分之三十留给地方”。各地要严格按照
这一规定执行,不准自行扩大分成收入的范围和提高比例,更不难弄虚作假多提分成。
集贸市场税收的范围,是指在城乡集贸市场上从事商品贩运的临商,没有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无证商贩和从事服务经营的业户,乡镇集体和农民销售的应税产
品以及进行牲畜交易,屠宰牲畜等交纳的工商税收。除此之外,都不能列入集贸市场
税收分戌的范围。凡是已经扩大提成范围和提高比例的,都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提取的分成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税务部门从集贸市场税收中
提取的百分之三十分成收入,除拿出一定的比例留给集贸市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作为协助管理市场的费用外,市、县税务部门留卞的分成收入,主要用于加强集贸
市场征收管理的各项费用,结余的部分,可以用于补助业务经费的不足,用于基层税
务部门的房屋修建等集体福利事业。绝不能用这部分收入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搞
高标准建筑,更不能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要切实掌握所属市县税务部门集贸市场税收分
成的使用情况,对分成收入较多而办公住房、职工宿舍等集体福利又基本得到解决的
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多集中一点,支援收入少实际困难多的地区,调
节余缺,更好地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工作。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目前有些地区对集贸市场的分成使用
问题,已经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希望认真执行,并根据情况的发展,作进一步的充
实和完善。凡是制度不健全的地区,都要抓紧健全起来,以便堵塞漏洞,真正把这项
收入管好用好。
五、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税收提成留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
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1985年集贸市场分成的提取使用情况,
要普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自行扩大分成范围和分成比例的,税务部门的领导要
作出深刻检查,从今年开始一律按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执行。对用这项收入请客
送礼的要追究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
要彻底纠正不正之风和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地的检查情况,要在今年八月底以
前向税务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