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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税函[2003]1238号颁布时间:2003-11-17

     2003年11月17日 国税函[2003]1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 学院:   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业 已结束。期间,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将“非典”疫情对汇算清缴工作的负面影响降到 最小程度,确保防范“非典”和汇算清缴工作两不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2002年底,在华企业税务登记户数为166295户,其中:分支机构 12073家;投产开业135277户,比上年同比增加13505户,开业面为 87.72%。   2002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135124户,同比增加13934户,实 际参加135116户,汇算清缴面为99.99%,其中:A类申报124066 户,占总数的91.82%;B类申报11050户,占8.18%;盈利企业 70687户,同比增加11607户,盈利面为52.32%(AB类合计),比 上年提高3.57%;亏损企业64429户,同比增加2319户,亏损面 51.09%,同比下降3.36%。   2002年度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46264.65亿元,比上年增长 21.75%,其中,出口收入10605.22亿元,对外依赖度为22.92%, 比上年同期增加0.85%。   盈利企业利润总额为4169.34亿元,比上年增加752.38亿元,增幅 22.02%;需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391.6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 92.46亿元,增幅30.91%;全年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3835.84亿元, 比上年增长21.27%;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为512.07亿元,预缴率为 86.53%,比上年同期下降3.11%;通过汇缴应补企业所得税98.48亿 元,应退企业所得税18.75亿元,净补企业所得税79.73亿元;实际缴纳所 得税591.80亿元,比上年增加154.20亿元,增长35.24%。   盈利企业共计享受减免税额341.41亿元,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户数 20322户,其中:免税9721户,减半征收9536户,减率征收758户, 其他优惠307户;全额征收26022户,弥亏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企业户数 24343户。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为15.43%,比上年提高1.59%。   二、主要特点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除个别省市受“非典”影响未能按时完成 外,其他省市都做到按时上报工作总结和汇算清缴数据。从总体情况看,今年的汇算 清缴工作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汇算质量上,都较上年水平有所提高,主要是在以下几 个方面下了大力气。   (一)完善制度,规范工作程序。2002年底,在总结前几年汇缴工作经验的 基础上,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总局重新修订下发了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 进一步明确了汇算的概念、范围和结算申报的办税程序。新办法和规程下发后,各地 领导高度重视,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专业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按 照汇算清缴工作规程操作,认真抓落实,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高效运行,进一步 推进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程。   (二)优化软件,提升服务水准。2002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和软件作了较大修 改、补充和完善,在查询、自动提示、自动处理、监控、比对、统计、打印等方面完 善和增加了较多功能。各地税务机关一是及时下载总局制作下发的《新汇算清缴软件 操作常见问题解答》,方便了纳税人填报电子申报表和各级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及上 报数据。另一方面不间断地强化对企业的培训、指导、咨询和督导,尤其是对申报软 件的安装、使用、数据的储存、备份、输出及各附表的填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演示, 由于培训工作做得比较到位,差错率较以往有明显减少,使得企业申报水平进一步提 高。   (三)加强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严格按照新征管法及 其实施细则审批缓缴税款,清缴欠税,保证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并注重与审核评税、 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和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大大促进了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今年调增的企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调减亏 损总额的数额较大,显示出我们在今年汇算工作严格基础管理、加强审核取得了成效, 堵塞了税收漏洞,维护了所得税税基的完整。据21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度通过审核评税调整企业相关数据的13801户,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30 亿元,调减亏损金额25.19亿元,补征税款2.92亿元。筛选1287户为避 税调查对象,经审计,证实有避税行为的企业628户,实际调增企业应税收入额 31.07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61亿元,调减亏损20.09亿元,补 征税款4.12亿元。   三、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方面。   (1)部分行业和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如娱乐、餐饮、酒店、房地产等行业和一 些长年亏损的企业申报质量不高,不能自觉按规定时间进行所得税年终结算申报;有 些企业有关帐目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如将交际应酬费用等需要明示的项目隐藏在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生产成本中,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中的“其他”项甚至 占此项费用的三分之一以上,加大了税务机关审核评税的难度和工作量。   (2)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尽管税务机关对财会人员进行了汇缴培 训和专题辅导,但部分企业财会人员在申报表填报时仍存在因概念不清造成项目填写 错误、短缺内容较多等现象。如反映往年盈亏情况的A0901表,多数企业未按照 税务机关确认的盈亏额填写,而是按照其帐面数填写,尤其是部分亏损企业,存在亏 损不缴所得税就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调整的想法,导致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及可结转下一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不正确;特别是一些企业基本信息填写的错误直 接影响到税务机关分行业、分经济类型进行汇总数据和分析的准确性。   (3)部分中小企业微机操作水平较低。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不能读入系统,需要税务人员反复指导,影响了汇算清缴进度。   2.税务机关方面。   (1)少数地区业务人员素质较低。基层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人员较少,工作 任务重,加上换岗人员多,业务不够熟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质量。   (2)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设计上存有一定不足。如跨业经营的企业在同一纳税 年度内可能会适用不同的税率,而现行申报表无法体现;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年度申报 表较为简单,不能反映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全面情况,等等。   3.新会计制度对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结算影响较大。根据财政部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从2002年度起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于新制度在会计确认、计 量、报告等一系列方面作了重大改革,使得按该制度核算的收入、会计利润与涉外税 法核算的应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了较大差异,加之总局今年4月24日下发的 《执行〈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没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而 且文件是从2003年度起开始执行,使得本年度企业自行申报结算税款受到较大影 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税前弥补亏损391.63亿元,比上年度 增加92.46亿元,增长30.91%;二是企业自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38.92亿元,比上年度增加53.60亿元,增长62.82%;三是预缴率 去年上升13.13%,但今年下跌3.06%,其中,独资企业和外商股份公司由 于财务核算由外方或基本由外方控制,执行新的会计制度以后,预缴率分别下降 4.59%和3.64%;补税率去年下降一倍,但今年上升4.73%,达 17.31%,补缴税款98.48亿元,比上年度增长78.96%。   4.有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较差。有的审计报告只局限于财务角度,对税 务方面的事项未做披露或避重就轻,甚至帮助企业按照企业意图调整相关科目,真实 性、准确性较差。   5.软件运行和维护方面。仍存在与纸质报表中的逻辑关系不一致,不能按照规 定生成所需数据甚至生成错误数据的现象;在操作上也存在一些不方便之处,有的需 要通过人工予以弥补,等等,影响了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措施。针对以上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1.强化纳税服务。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注重向企业提供更具针 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让企业知法守法,提高税法遵从度,减少企业纳税成本, 塑造诚信纳税氛围。   2.继续面向基层,抓好涉外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一是 设计并督导各地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台帐,完善有关税务文书,使涉外企 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二是进一步深化审核评税工作,完善审核评 税的操作规程和指标体系,实现涉外企业所得税审核评税的信息化。   3.充分挖掘并发挥汇算清缴数据的效用。汇算清缴基础数据较为全面,可结合 分析企业的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相关指标,通过审核评税,做好稽查选案和避 税嫌疑大户的筛选工作。同时结合所得税汇算,对已调整过的避税企业加强跟踪管理, 提高反避税工作成效。   4.修改申报表,完善软件功能。根据国家对国民经济行业的修订和外商投资企 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相应修改现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根据企业 和各地税务机关日常应用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并增加 审核评税及所得税日常管理的功能。   从各地上报资料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税法宣传辅导力度、征管基础 工作和汇算清缴工作报告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较为突出的单位有(排名不分先 后):山东、江苏、湖北、广东、吉林、北京、天津、云南、黑龙江、青岛、厦门、 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内蒙古、河北、河南、大连、海南和宁夏等省(市、区) 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希望各地认真总结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发扬成绩,克服 不足,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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