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等两家外国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6号颁布时间:2003-01-28
2003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3]11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工业银行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2]250号)、《关于康美斯银行
从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的请示》
(苏国税发[2002]2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德国工业银行(IKB Deutsche
Industriebank AG)于1997年11月签订了三份长期贷款合同,合同号分别为:
KD187972 IF Kr.1号、KD187972 IF Kr.2号、KD187972 IF Kr.3号,贷款金额分别为
25220562.50德国马克、16374922.75德国马克、2720000.00德国马克;金红叶纸业
(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与德国康美斯银行(COMMERZBANK AG)于1998年6月
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号为600/40/GHYAPP/02,贷款金额为7548000.00德国马克。
上述四份贷款合同均取得德国赫尔梅斯担保公司(the Hermes)担保。关于德国工业
银行和德国康美斯银行分别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
款第(二)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息,当该利息是支付给由赫尔梅斯担保公
司直接担保或提供的贷款,应在中方免税”的规定,同意对德国工业银行和德国康美
斯银行分别取得的上述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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