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6号颁布时间:1995-07-27

     1995年7月27日 国税发[1995]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 外商投资企业收取会员费等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举办俱乐部或类似会员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对会员入会时一次性 收取会员费、资格保证金或其他类似收费,应在收取时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对其会员退会时退还上述款项的,所退还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时,可冲减企业退款当期的收入。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