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2号颁布时间:1994-07-04
1994年7月4日 国税发[1994]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
局:
现就医疗、教育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的
规定原则,医疗、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应按税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教育待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对学生所收取的费用以及欺他收入,除依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9四)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应作为企业
营业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免征营业税的收八),扣
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外商投
资举办的学校,其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规定,采取先收取抵押金,学期结束后全
部退回,以抵押金的利息作为学费的,对抵押金可以不作为业务收,仅对以抵押
金所取得的利息,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计算缴税;学校章程或入学合同中规定
采取先收取高额费用,学期结束或者学生中途退学、离学后,部分退回学生,部
分留归企业所有的,对应退回的费用部分,可视为抵押金不业务收入,仅对由此
取得的利息和不予退回的费用部分,在取得时作为业务收,计算缴税。
三、医疗待业外商投资企业,其所取得的各项收,除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外,均应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所取
得的各项收入减除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