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175号颁布时间:1995-04-27
1995年4月27日 国税函发[1995]17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
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
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
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休(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
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
基金经区促进会以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
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
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