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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1]363号颁布时间:2011-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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