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19号颁布时间:2005-04-13
2005年4月13日 国税函[2005]319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
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
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
值。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