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7日 国税函[2005]7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
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
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
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
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
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
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
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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