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7日 国税函[2004]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林业局《关于商请明确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得者免纳个人所得税的
函》(林函计字[2004]178号)。函称:国家林业局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了
《
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林业科技重奖,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评奖颁奖。
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重奖人数不超过5人,重奖金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
个人,30万元由受奖者作为科技工作经费或用于购置科研仪器。目前,已评选出第
一届重奖集体奖1名、个人奖2名。另外,国家林业局林业重奖评选委员会参照《办
法》,评选出22名科技贡献奖,获奖人员主要为两院院士、资深专家,奖励金额为
每人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林业局来函申请对上述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
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一届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人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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