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
国税发[1999]185号颁布时间:1999-09-30
1999年9月30日 国税发[1999]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执法和征管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个
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情况的通知》(国税函[1999]526号)的有关精神,总局
于1999年8月17日至27日组织了3个检查组对黑龙江、山西、陕西、贵州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青岛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
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从这6个地区的情况看,对总局和财政部1994年以来下发全国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性文件和总局1994年以来下发全国的征管性文件,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70号)以及建筑安装业、演出市场、
广告市场和机动出租车驾驶员、境外所得等几个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都能做到
及时转发,多数地区并结合本地实际作了必要补充。与此同时,还针对个人所得税征
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有关征管制度和措施。
在落实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方面,6个地区均按总局要求向辖区内扣缴义务
人发送了《扣缴义务人须知》或签定了代扣代缴责任书,建立代扣代缴关系的比例均
达80%以上,普遍加强了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培训和辅导;每年都
能做到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普遍加强了税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业务培
训,并狠抓征管的基础建设,普遍建立起了个人所得税征收台帐和扣缴义务人档案等
基础资料。总的看,接受检查的6个地区自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在认真
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和强化征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在检查中,检查人员通过听汇报、看文件、查档案和下企业,掌握了大量的第一
手资料,从中发现了不少政策、征管和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这一问题在接受检查的6个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地区的党政部门和税务
机关不顾税法的统一规定和总局文件精神,从本地区局部利益出发,作出了一系列减、
免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较为普遍的是:
1.对于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免征相当于同期储蓄
存款利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个别地方甚至对当地政府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利息免征
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缴纳(或单位为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保险企业营销员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
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计算征税。
4.生活补助费的界定与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5号)规定不符,且在转发总局规定时仍未纠正。
5.对非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征收管理尚欠规范
通过检查发现,尽管近年来这些地区在加强征收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对
部分应税项目的征管还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征收管理有待规范。具体体现为:
1.对纳税人工资表外的工资性收入,税务机关尚未能进行有效地监控,造成的
税收流失情况仍较严重。对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的征管也较薄弱。
2.对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表缺乏严格认真的审核,对填写和计算错误的扣缴报告
表也“照单全收”,放松了对扣缴义务人的要求,造成了税款流失。
3.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填报扣缴报告表和扣缴税款。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
使用相当混乱,该用“扣缴所得税报告表”的却用了“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甚
至有的用营业税申报表代替;部分代扣代缴义务人还存在使用自行设计、印制的“个
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来代替“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现象;一些代扣代缴义务
人不按规定时间扣缴税款,个别单位甚至几个月、半年才申报一次,致使税款延滞入
库。
三、整改要求
这次检查6个地区发现的问题,从全国来讲也具有相当的普追性。为了迅速消除
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管当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各地应对照自身,
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清理现行政策,停止越权减免税。
个人所得税收入虽为地方收入,但政策必须全国统一,如果各地自行其事,势必
造成地区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影响税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为此,各地应于年底前认
真进行一次政策清理,凡属违反全国统一规定的,无论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还是当地
税务部门作出的,均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擅自
制定超越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各地应将政策清理结果于2000年1月底上报总
局。
(二)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各地要在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征收管理的同时,努力拓展征管工作的深
度和广度,积极研究探索对职工工资外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加强对劳务
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偶然所得等非固定性所得的监控,切实做到“既抓西瓜,又捡
芝麻”。此外,各地应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难点,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包括
个人境外所得,各类中介机构个人所得以及财产租赁所得等,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
征管措施,从而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三)狠抓代扣代缴,强化规范管理。
代扣代缴作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征收方式,其工作落实得好坏直接影响着个人所
得税征管的水平和质量。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个人所得税
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9]23号)的要求,进一步抓好代扣代缴的落
实工作。努力采取措施,不断扩大扣缴义务人数量,对党政机关中的一些关键部门要
耐心说服,并主动寻求党政领导的支持和配合;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要认真进行辅导,
促使其严格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对长期不申报或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要及时进行
检查,坚决制止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
(四)加强后期审核,提高申报质量。
在新的征管模式下,受理申报环节往往难以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的情况进
行逐项审核,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弃审核。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必须要在申报期结束
后,安排固定时间,指定专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后期审核,对错
用申报表、申报表填写错误以及其他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申报资料,一律退还申报人,
指出错误,令其重新申报,惟有此,才能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心,才能真
正提高申报的质量,从而确保税款计算的准确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