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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74号颁布时间:1996-05-07

       1996年5月7日 国税发[199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 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 7号),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收征管范围作了调整,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 收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为了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个人所 得税征管工作,现就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的若干具体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管资料移交问题   为了保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办发 [1996]4号和国税发[1996]37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原属于国家税务 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文件和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材料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并协同做好征管衔接 工作。   二、关于严格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问题。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重视对涉 外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要加强领导,设立涉外税收征管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 负责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款征收工作。征管范围调整后,在做好资料、档案 移交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应首先进行人员培训工作,熟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保证 严格、准确地执行涉外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涉外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严 肃性和统一性。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涉外个人来华提供劳务或工作的特点,抓住 重点和难点,开展专项检查和稽查,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问题   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划归地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后,为了集中力量做好征 管范围调整后的工作,对个体工商户的税负可暂先稳定一段,不要急于调整。在组织 力量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基础上,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以后,再根据个人 收入情况和税法规定的税率。合理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定额,对没有达到规定税负水平 的,可适当调高。   四、关于充实征管力量、提高干部素质问题   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方税务局普遍存在着人员少、新人多、政治、业务素质有 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适时充实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增强征管力 量;同时,要采取各种形式,尽快开展税收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于部的业务素质 和操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关于机构设置等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收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税种,也是一个有着很大潜力和发展前 途的税种。在当前改革和征收任务都很重、工作量很大、困难比较多的情况下,应该 有一个健全的机构和必要的业务经费来保证征管工作的需要。因此,有条件的省市, 特别是经济发达、税源较大的地方,应积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 映情况,争取设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处室,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关于税收收入计划下达问题   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为促进和推动各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 务总局将从1996年起,对个人所得税采取收入计划单独下达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根据各地税源状况和上一实际征收数,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测算下达收入任务给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时,按月通报各地收入进度情况。   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后,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从大局出发,本着 协商办事、互相支持的精神,认真做好征管范围的调整衔接工作,保证个人所得税征 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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