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58号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2]1158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
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
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
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
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
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
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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