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399号颁布时间:1996-07-01
1996年7月1日 国税函[1996]39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寒边境地区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否扣除的请示》(黑地税发
[1996]第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作在高寒地区的职工,其工作、生活条件非常艰苦,为了解决他们的实际困
难,国务院批准发放了高寒边境地区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不属于免税所得。因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
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此处所述“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家对为社
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
发给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此处所述“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你局来文中反映的高寒边境地区津贴,
国务院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对职工个人取得的此项津贴应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望你局接此复文后,认真做好对有关各方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以保证税收
政策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