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577号颁布时间:1996-09-26

     1996年9月26日 国税函[1996]57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 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 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