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417号颁布时间:1996-07-03
1996年7月3日 国税函[1996]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第(九)中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
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上述规定中的“直接派往”应如
何解释及联合国组织的范围应如何界定问题,部分地区多次询问。现明确如下:
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
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
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
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
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
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
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
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
从事与银行贷款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