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颁布时间:1997-12-10
1997年12月10日 计价费[1997]2450号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
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
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
下:
一、 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
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 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
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