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挂方便旗船舶在船舶吨税有效期内转挂香港旗征收船舶吨税问题的通知

署办税[2000]109号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署办税[2000]10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按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计征的通知》 (署办税[2000]42号)实施后,原香港挂方便旗的船舶纷纷转挂香港特别 行政区区旗。根据不重复征收吨税的原则,对已征收吨税的上述船舶,并能向海关 提供有关证件的,在船舶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