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50号颁布时间:2008-01-11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北京、辽宁、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该公司2007年度按14246万元的限额(详见附件)向其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在规定限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限额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提取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1 深圳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2430深圳市
  2 佛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1252佛山市
  3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716佛山市
  4佛山市顺德区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511佛山市
  5广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466广州市
  6广州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303广州市
  7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241东莞市
  8北京万科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4北京市
  9北京海开万科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20北京市
  10上海华欧房地产有限公司577上海市
  11南京万科置业有限公司88南京市
  12成都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1242成都市
  13武汉万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564武汉市
  14沈阳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2沈阳市
  15沈阳万科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27沈阳市
  16长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4长春市
  17上海万科宝山置业有限公司524上海市
  18厦门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797厦门市
  19浙江万科南都房地产有限公司305杭州市
  20浙江南都置业有限公司544杭州市
  21杭州银都置业有限公司1099杭州市
  22杭州林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6杭州市
  23东莞市万科阳光房地产有限公司224东莞市
  24东莞市万科松山居置业有限公司873东莞市
  25珠海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247珠海市
  26佛山市万科投资有限公司398佛山市
  27镇江润南置业有限公司112镇江市
  **合计1424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