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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226号颁布时间:2007-12-10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2970

 

2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847

北京市宣武区

3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375

北京市海淀区

4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79

北京市海淀区

5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53

北京市东城区

6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12

浙江省杭州市

7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280

陕西省西安市

8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20

北京市海淀区

9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96

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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