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226号颁布时间:2007-12-10
北京、天津、辽宁、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9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 |
1 |
合 计 |
2970 |
|
2 |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
847 |
北京市宣武区 |
3 |
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
375 |
北京市海淀区 |
4 |
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 |
79 |
北京市海淀区 |
5 |
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 |
53 |
北京市东城区 |
6 |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
112 |
浙江省杭州市 |
7 |
中国重型机械研究院 |
280 |
陕西省西安市 |
8 |
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 |
20 |
北京市海淀区 |
9 |
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
96 |
北京市海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