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136号颁布时间:2007-11-18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66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区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 |
47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有限公司 |
317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302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508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215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259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255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132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91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107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246 |
北京市丰台区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185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149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348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77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 计 |
3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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