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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7号颁布时间:2006-12-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巨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巨化集团公司所属的3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缴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巨化集团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巨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巨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巨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巨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地址
 
巨化集团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浙江巨化建化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冷轧薄板厂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设备材料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再生资源开发中心
浙江省衢州市
 
衢州衢化印刷厂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浙江省衢州市
 
衢州巨化水电通讯服务中心
浙江省衢州市
 
浙江巨化新联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塑胶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衢州巨化房地产开发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物资装备分公司
浙江省龙游县
 
巨化衢州公用有限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综合利用经营分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运输分公司
浙江省衢州市
 
衢州巨化检测中心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培训中心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公司塑化厂 
浙江省衢州市
 
巨化集团杭州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巨环工贸实业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巨龙贸易服务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宁波市巨甬工贸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温州衢化东南工贸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
 
衢州化学工业公司上海得邦公司
上海市 
 
深圳市巨化华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巨化集团公司广州经销中心 
广东省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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