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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66号颁布时间:2006-02-20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

所在地

金额(万元)

1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112厂)

辽宁省沈阳市

652

2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132厂)

四川省成都市

430

3

皖安机械厂(164厂)

安徽省合肥市

9

4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172厂)

陕西省西安市

567

5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上海市

110

6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113厂)

陕西省西安市

48

7

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410厂)

辽宁省沈阳市

206

8

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430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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