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66号颁布时间:2006-02-20
北京、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呈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航财[2005]9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536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
单位 |
所在地 |
金额(万元) |
1 |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112厂) |
辽宁省沈阳市 |
652 |
2 |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132厂) |
四川省成都市 |
430 |
3 |
皖安机械厂(164厂) |
安徽省合肥市 |
9 |
4 |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172厂) |
陕西省西安市 |
567 |
5 |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
上海市 |
110 |
6 |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113厂) |
陕西省西安市 |
48 |
7 |
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410厂) |
辽宁省沈阳市 |
206 |
8 |
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430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