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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94号颁布时间:2000-12-07

     2000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0]994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吉林、湖北、江西、广东、海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集中交纳企业所得 税的报告》(垦总财字[2000]第213号)。该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的120 家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家重点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 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15号)批准该公司64 家全资控股企业在1999年度合并纳税政策已执行到期,为继续支持该集团发展, 根据该集团申请现行税法规定,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14家二级公司及所辖49户三级企业(共计63家, 名单附后)在2000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 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后,从股 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合并纳 税企业名单(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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