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0]994号
北京、天津、上海、河北、吉林、湖北、江西、广东、海南、山东、黑龙江省(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关于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集中交纳企业所得
税的报告》(垦总财字[2000]第213号)。该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的120
家试点企业集团和国家经贸委确定的520家重点企业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
垦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415号)批准该公司64
家全资控股企业在1999年度合并纳税政策已执行到期,为继续支持该集团发展,
根据该集团申请现行税法规定,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该集团全资控股的14家二级公司及所辖49户三级企业(共计63家,
名单附后)在2000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
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后,从股
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
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合并纳
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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