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30日 财税[2005]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函》[(2004)广发计字1305号],经研究,现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
入在2004年底前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对广播电
视事业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在2004年底前暂不作为企业所得
税的应纳税收入。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对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加强管理,全部
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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