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2日 国税函[2004]1070号
北京、天津、重庆、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云南、广东、陕西、江苏、
河南、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
方税务局: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称兵工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工集团北京北方红旗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
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辽宁庆阳化学工业集
团公司、湖南江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建
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华安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吉林东光
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东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北方夜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河南北方星光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江阳化工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成
员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各公司(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公司(所)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由各公司(所)所在
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
二、兵工集团各公司(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
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
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
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兵工集团各公司(所)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
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
确。
附件:中国兵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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