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1日 国税函[2004]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
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
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
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
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新华通讯社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
报表。
三、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
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四、新华通讯社所属合并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
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变更成员单位名称、地址和
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新华社参编部 北京西城
2 新华社国内部经理室 北京西城
3 了望周刊社 北京西城
4 半月谈杂志社 北京西城
5 经济参考报社 北京西城
6 新华通讯社新闻摄影部 北京西城
7 中国经济信息社 北京西城
8 环球杂志社 北京西城
9 中国记者杂志社 北京西城
10 新华出版社 北京西城
11 每日电讯 北京西城
12 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 北京东城
13 新华通讯社西藏分社 西藏拉萨
14 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 新疆乌鲁木齐
15 新华通讯社青海分社 青海西宁
16 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 宁夏银川
17 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 河南郑州
18 新华通讯社天津分社 天津和平区
19 新华通讯社河北分社 河北石家庄
20 新华通讯社山西分社 山西太原
21 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 吉林长春
22 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 黑龙江哈尔滨
23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 安徽合肥
24 新华通讯社福建分社 福建福州
25 新华通讯社江西分社 江西南昌
26 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 湖南长沙
27 新华通讯社广西分社 广西南宁
28 新华通讯社四川分社 四川成都
29 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 陕西西安
30 新华通讯社内蒙古分社 内蒙古呼和浩特
31 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 云南昆明
32 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贵州贵阳
33 新华通讯社甘肃分社 甘肃兰州
34 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 重庆江北区
35 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 辽宁沈阳
36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 上海徐汇区
37 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 江苏南京
38 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 浙江杭州
39 新华通讯社山东分社 山东济南
40 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 广东广州
41 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 海南海口
42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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