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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4号颁布时间:2004-11-10

     2004年11月10日 国税函[2004]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称移动集团)《关于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4]57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现就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29家全资控股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 在2004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 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 规定,可由移动集团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 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移动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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