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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等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4号颁布时间:2004-09-29

     2004年9月29日 国税函[2004]110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 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 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6家集团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 其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在青岛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6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 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 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6家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6家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 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 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 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上述6家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 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4、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5、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6、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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