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 国税函[2004]1230号
北京、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
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
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
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华集团公司所属的1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神华集
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
按应纳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
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
规定,可由神华集团公司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
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
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
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
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神华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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