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7日 国税函[2004]132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根据《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
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
知如下:
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从
2004年度起,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
有关规定,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
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该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中国南方电网超高压输电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
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
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
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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