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7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4]1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12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1.10%,贷款本金于2006年6月
25日和2006年12月25日分两次归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
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
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