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
国税发[2004]180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
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90号)和《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
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
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分别于2004年4月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签
订贷款协议,贷款150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
18日,利率为6个月LIBOR+0.125%;于2003年12月与科特拉
(无锡)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0万美元,期限为5年,
利率为3.155%;于2004年7月与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
同,贷款210万美元,期限为59个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
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