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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16号颁布时间:1994-09-13

     1994年9月13日 国税函发[1994]516号 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四川、吉林、浙江、山东、河 南、江苏、河北、黑龙江、福建、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五十五家企业集团之一)要求合并缴纳所得税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增 强集团的凝聚力,现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是中国华能集团的核心企业,其资产100%控股的38 家紧密层企业(名单附后),在“八五”期间统一由核心企业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华能集团合并纳税后,其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 续,年终提供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集团公司据以办理汇 总纳税事宜。   三、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华能集团投资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华能集团成员企业兴办的其他全资公司(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 适用税率,所得税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附件一:中国华能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节录) 1.华能精煤公司 北京市 2.华能发电公司 北京市 3.华能原材料公司 北京市 4.北京华能物资公司 北京市 5.中国华能技术开发公司 北京市 6.北京华能电子技术公司 北京市 7.北京华能通讯技术公司 北京市 8.华能综合利用开发公司 北京市 9.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北京市 10.华能实业开发服务公司 北京市 11.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北京市 12.北京华能产业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 13.北京华能产业开发总公司服务公司 北京市 14.北京华能电子仪器厂 北京市 15.北京华能微电子经营公司 北京市 16.北京市陆华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 17.北京市华联化工试剂供应站 北京市 附件二:中国华能集团就地纳税企业名单(节录)   1.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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