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34号颁布时间:2004-05-21

     2004年5月21日 国税函[2004]6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 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