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627号颁布时间:2004-05-22
2004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4]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 三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 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 (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16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 放的工资可先据实预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工效挂钩标准, 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