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7号颁布时间:2004-03-26
2004年3月26日 国税函[2004]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
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
(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
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
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
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
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
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
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与上年预缴的所得税额进行汇算
后,在本年清缴(退)的所得税额,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清缴而未按期清缴的欠
税;
3.“缴纳以前年度欠税”,指缴纳本年之前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含查补征收
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二)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多缴税金”总账科目下设置“抵缴企业
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登记反
映本年汇算清缴的应退税额抵顶本年应预缴税款的金额。该登记簿也可与“入库企业
所得税登记簿”合并设置。
二、关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账簿登记
“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各科目均以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或混合业务
单位上报的入库凭证汇总单和退库凭证汇总单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缴纳税款时用蓝
字(或正数)登记反映,退还税款时用红字(或负数)登记反映。“抵缴企业所得税
登记簿”根据《退税(抵税)确认书》中的“抵缴下期税款金额”登记反映。
为准确分清各类入库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征收或退还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
相关的应征凭证和退税申请审批书,在填开的缴退税凭证的“备注”栏分别注明“预
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
三、关于会计报表的调整
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改《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在该报表的“企业所得税”
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均分别增设“其中:预缴”、“其中:
汇算清缴”子项目,并在该表的最后增设两行“附列资料:抵缴企业所得税”、“抵
缴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报表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和审核公式将通过广域
网下发各地。
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入库单位、双重业务单位
和报表汇总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编报。为与修改前的报表口径相衔接,各地在收到
本通知后,务必抓紧按本通知的要求填开缴退税凭证和增设《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
《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并将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抵缴的企业所得税分
类补记到登记簿中;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在计算机软件没有修改前,应
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便保
证6月份编报5月份的报表时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准确编报。
四、关于《税收月快报》项目的调整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119项“企业所得
税预缴”、第120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121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
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64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
当月数。?
(二)增设第122项“外资企业所得税预缴”、第123项“外资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和第124项“缴纳以前年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欠税”,以上三项之和等于
《税收月快报》第73项,属期均为当月数。
有关修改后的税收月快报“TRS”任务将放在总局FTP广域网
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快报
前予以更新。
(三)另外,今年1至4月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度
欠税”数额,请各地以“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有关栏目核算数为准,将今年1至
4月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入库的“预缴”、“汇算清缴”以及“缴纳以前年
度欠税”数额的当月数一次性上报总局。
有关“TRS”任务届时将与税收月快报修改更新任务一并放入总局FTP广域网
centre\jitong\jihua\TRS程序中,请各地在2004年6月份上报5月份的税收
快报时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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