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20号颁布时间:2004-03-03
2004年3月3日 国税函[2004]320号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河南、安徽、海南、吉林、陕西、四
川、广东、宁夏、浙江、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
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
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3]2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
炭物产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
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3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3125万
元、349万元、300万元、370万元、100万元、700.5万元的总机构
管理费。上述六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
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六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
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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