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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3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93号 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湖北、江西、甘肃、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2001年总部管理费的请示》(蔚证字 [2001]12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 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 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 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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