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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2]95号颁布时间:2002-01-28

     2002年1月28日 国税函[2002]95号 上海、河南、安徽、福建、湖北、吉林、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 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关于申报中建七局2001年局总部管理费用收支预 算的报告》(建七财[2001]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 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174万 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 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 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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