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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71号颁布时间:2002-07-23

     2002年7月23日 国税函[2002]671号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云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 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证字 [2002]053号)。现对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省实 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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