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671号颁布时间:2002-07-23
2002年7月23日 国税函[2002]671号
北京、上海、重庆、湖北、云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
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粤证字
[2002]053号)。现对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2年底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在广东省实
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5%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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