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279号颁布时间:2002-04-05

     2002年4月5日 国税函[2002]279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辽宁、吉林、山东、江苏、江西、湖南、海 南、四川、福建、陕西、河北、黑龙江、甘肃、贵州、云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华证发[2002] 279号),现对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 如下:   一、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由总公司在北京市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分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 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