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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

财农税字(1991)第11号颁布时间:1991-02-11

     1991年2月11日 财农税字(1991)第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多年来,广东省人民政府一直很重视农业税工作,1987年以前,都能较好地完成 中央核定的任务。近几年来,你省农业税已连续四年未能完成任务,而且短收数额较 大(四年短收近 3亿元),国务院领导对此甚表关注。据了解,这几年你省农业税短 收的主要原因,是征粮部分调价的农业税收入,没有解库。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 有关规定,农业税以粮食为计算本位,按国家收购价格核定和结算税款,近几年国家 多次调整粮食定购价,农业税计税价格全国统一做了相应调整,除广东外,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照此执行,如数落实农业税调价收入任务并征收缴入国库。请你 省从今年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征收,结算税款。   另外,1989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是平衡税负,调节不同农产品收 入,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你省农林特产与粮食生产 的实际情况看,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同样具有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我部 财税字第 113号文通知,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临时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从严掌握, 你省粤府办〔1990〕19号文件将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下放到县,致使有的地方征收 工作陷于自流状态,这不仅影响你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而且对邻省,特别是 两省毗邻地区的征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避免地区之间税负不平衡的矛盾,关于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希望按照统一要求收 回省里掌握。   以上两问题请省府研究并妥为解决,望将意见告我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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